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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進口汽車到底要...........

發問:

如果自行進口汽車到底關稅要如何計算 ? 汽車折舊價及中古車價用什麼做標準? 更新: 要如何算出完整的了???我買一台bmw2002年度的國外價格如果買新台幣一百萬元.那要回到台灣到底要加多少??

最佳解答:

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 一、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依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台財關第八一一七一八0七六號函規定辦理。因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並非以銷售至我國為目的,進口人所取具之發票或交易文件所列價格,為在輸出國當時之國內零售價格,並非關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之交易價格,不得以國外當地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僅供核價之參考。再如無法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核定完稅價格,而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以扣減折舊後之離岸價格,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計為完稅價格。或按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計為完稅價格,至其運費及保險費部分由進口地海關查明,核實加計核估其完稅價格。 二、入境旅客攜回新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0%,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二0%,第二年三五%,第三年五0%,第四年六0%,第五年六五%,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三、前述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之採認暨核估,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入境旅客攜回之舊車如有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即以該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自北美地區攜回之舊車,如查無前述價格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同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所得之價格,需與美國N.A.D.A.舊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G TRD-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 (二)入境旅客攜回之舊車,若以前述各項參考價格資料均無法查得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或批發價格可資適用者,則以其他汽車行情價格資料查得其當年新車價格,或向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其當年新車行情價格,予以年份折舊後核估或以鑑得之舊車行情價格核估,但以詢價或鑑價程序核估者均應審慎處理。 (三)適用新舊汽車價格資料核估之案件,均以查價當時所能查得該項價格資料之最新版本資料為依據。 四、入境旅客自歐美地區以貨櫃裝運攜回之後送行李,其內含有舊小汽車及其他行李物品時,其舊車運費之攤計一律以美金四百元作為核計標準,至於自其他地區單獨攜回舊汽車案件,仍按其實際支付之運費核計完稅價格。 五、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由驗估處審核單位依本核估作業要點逕行核估,其查無價格資料者,則送調查單位按查得之價格核估。 貳、廠商及壹、以外之個人進口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二十 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但其申報價格與價格行情相較異常者,應予專案調查其價格。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適用壹、二之規定。 參、符合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車輛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適用壹、二之規定。 肆、依法沒入走私車輛之核估,其折舊年份以核估時(或重估時)之年份為準,不以緝獲日期之年度為準。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0%,其後六年,第一年折舊二五%,第二年折舊四0%,第三年折舊五五%,第四年折舊七0%,第五年折舊八五%,第六年以後折舊九五%外,其核估程序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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